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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什麼狀況下需要開立發票?-農產品銷售疑慮】

親愛的植皆交易使用者,為了讓您更快速理解【什麼狀況下需要要開立發票】?
請詳讀以下資訊,並請參考 財政部稅務網

1) 何謂初級農產品?

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

一、未經加工之農、林、漁、牧原始產物、副產物:
(一) 農產物
1、糧食作物:稻穀、麥類、雜糧(含豆類)及其種苗。
2、特用作物:甘蔗、茶菁、菸草、胡麻、蠶桑、纖維作物、藥用作物、飲料作物、油料作物、香料作物及其種苗。
3、園藝作物:水果、蔬菜(含食用菌菇類)、花卉(切花類、盆花類)、種子、苗、木。
4、其他:牧草、稻篙、玉米篙、花生篙、花粉。
(二) 林產物
1、主產物:原木、竹、枯立木、倒木、根株、殘材。
2、副產物:樹皮、樹脂、種實、造林苗木、落枝、樹葉、竹葉、灌藤、竹筍、草類、菌類等採取自森林之野生植物。

二、僅經屠宰、切割、清洗、去殼、冷藏、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(罐、桶)固封之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 (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,不包括在內): 
(一) 農產物
1、稻米及其加工品:糙米、白米、碎米、穀殼、米糠、稻米粉。
2、麥類加工品:麵粉、麩皮。
3、穀類、雜糧(含豆類)經乾燥、去殼、篩簸、碾製、磨碎或其生粉。
4、油料作物:大豆、花生、亞麻、油茶、向日葵、篦麻等經乾燥、去殼、篩簸、碾製、磨碎或其生粉。
5、香料作物:薰衣草、迷迭香、鼠尾草、奧勒岡、甜菊、千葉苔、澳州茶樹、胡椒、香茅、山椒、丁香、肉桂、鬱金、茴香、八角、肉豆蔻等經乾燥、去殼、篩簸、碾製、磨碎或其生粉。
6、飲料作物:咖啡豆、茶葉、仙草等經去殼、乾燥、未經烘焙。
7、蔬菜、水果、花卉、花粉經冷藏、冷凍等簡單處理者。
8、園藝作物之盆栽,且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、素燒陶土、蛇木、紙、木材為限。
(二) 林產物:林產物之主產物經簡易器械伐採、造材(粗解)為圓木、竹桿、山造角材、枝梢材、根株材、薪炭材、木片及其他不規則型木材。

三、其他
(
) 鮮乳、蜂蜜、蜂王乳。
(
) 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、未改變原汁原味性質且作為原料型態供應之檸檬原汁、四季橘原汁、百香果原汁。
(
) 國內產製之木炭、竹炭、木醋液、竹醋液。

2) 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,須以農、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

非農民自行生產加工的產品,無免徵營業稅

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表示:農民將自行生產的農產品,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,依規定免徵營業稅,且亦得免辦稅籍登記。農、漁民銷售其收穫、捕獲的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,須以農、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;因此,農民銷售其自行收穫的農產物或副產物,包含其自產農產加工品,均可免徵營業稅。

3) 農民開立自產農產品交易收據給營利事業無課稅問題

根據財政部國稅局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,農、漁民銷售其收穫、捕獲之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,免徵營業稅;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,個人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之所得,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按財政部訂頒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,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%,即該項所得額為0元,亦無所得課稅問題。

並表示:農民銷售自行生產的農產品給營利事業,既不課徵營業稅,也毋須繳納所得稅,因此農民據實開立收據予交易對象之營利事業,不必耽心有課稅問題。又營利事業若因而未能取得合法憑證,但已誠實入帳,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,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,仍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;又其於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前,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,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。

4)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

營業人如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,尚非免徵營業稅之範圍,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一旦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。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第1條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,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,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,免徵營業稅

所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,其範圍包括
1.未經加工之農原始產物、副產物。
2.僅經屠宰、切割、清洗、去殼、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(罐、桶)固封之農產物、副產物。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,不包括在內。
3.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。因此,營業人銷售之農產品如非屬上開免稅範疇,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。

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,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,致短、漏報繳稅款者,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

5) 免徵營業稅商品,不一定免開統一發票

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,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,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稱營業稅法)第32條第1項規定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

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免徵營業稅係規定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,至於是否得免開統一發票則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,因此銷售免稅商品並不一定可以免開統一發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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